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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环境法治完善之路还相当漫长,并不是一朝一夕可以完成的。当务之急是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改进和完善,在环境法治理念方面,应当尽可能地使其中的相关制度和机制具有可操作性,使其真正成为贯彻和实现可持续发展理念的有效的法律基础。在环境立法方面,从宏观上,应进一步完善环境法律体系,修订《环境保护法》,使之真正成为污染防治、自然保护和自然资源保护的综合性基本法律;重视环境程序立法和环境民事立法;完善环境管理体制立法,遵循先立法后改制的原则,改变由管理部门起草立法的方式,制定综合性的环境管理体制立法;借鉴国外先进经验,做好履行国际公约的国内立法工作。从微观上,应弥补法律空白,尽快制定急需的专门法;加强法律规范的可操作性,及时修改与实际情况不适应的规定,并制定相应的行政法规和规章;进一步重视经济手段,继续完善征收排污费制度,探索环境财政刺激、排污权交易、环境损害责任保险、环境标志等制度。在地方立法方面,应明确地方环境立法的“合法”“合理”“及时”等原则,制定地方立法规划,完善立法程序,并确保环境法律专门人才的培养和合理使用。在环境司法和执法方面,可以修订《行政诉讼法》《民事诉讼法》和《环境保护法》,以建立环境公益诉讼的标准、范围和程序,公众参与环节需要制定一部专门的环境保护公众参与法律或者行政法规来解决,监督环节建议各级人大切实执行《监督法》,履行该法授予的环境保护监督作用;制定《挂牌督办》的法律和行政法规;修改《立法法》,接见法院受理诉讼案件的机制,使立法的合法性审查机制常态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