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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江下游分道航行规则》已于1995年10月1日正式实施。由于它在狭义上被人排斥 在国家法律之外,再加上它是为数不多的交通部批准的内河交通安全方面的区域性特别规定,没有较多的先例可参照。因而在内河交通事故的调处和判决过程中还没有发挥其应有的作用,同时也没有取得相应的法律地位。该文就其作用和地位从过去到现在、从国际国内,并就实例进行了反复论述,进而阐明了《长江下游分道航行规则》在判定事故原因和责任中的准绳作用,并得出必须维护其权威性的结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