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
:
意思自治在国际家庭法领域的地位日益提升,成为解决跨国家庭法律问题的一种重要方法.在国际离婚、夫妻财产制以及扶养等核心问题,均体现意思自治对于国际家庭法的深远影响.意思自治在家庭法领域适用范围的不断扩大,契合了跨国婚姻家庭不断增加的需要.欧盟有关国际婚姻家庭的国际私法立法则代表了这一趋势.2011年3月16日,欧盟议会与欧盟委员会通过的《婚姻财产制度条例(草案)》,全面体现了意思自治原则,在管辖法院
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意思自治在国际家庭法领域的地位日益提升,成为解决跨国家庭法律问题的一种重要方法.在国际离婚、夫妻财产制以及扶养等核心问题,均体现意思自治对于国际家庭法的深远影响.意思自治在家庭法领域适用范围的不断扩大,契合了跨国婚姻家庭不断增加的需要.欧盟有关国际婚姻家庭的国际私法立法则代表了这一趋势.2011年3月16日,欧盟议会与欧盟委员会通过的《婚姻财产制度条例(草案)》,全面体现了意思自治原则,在管辖法院、准据法方面均赋予当事人选择的权利.当然,当事人在行使选择权时有一定的限制.而对当事人和解协议的承认与执行,更是当事人意思自治在国际民商事司法协助领域的体现.家庭法领域的有限意思自治对我国的有关涉外婚姻家庭事项的立法有重要的借鉴意义.
其他文献
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15起人民法院涉台司法互助典型案例,为海峡两岸送达法律文书、调查取证以及相互承认和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提供重要的参考.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海事审判十大典型案例对船舶抵押权、海上货物运输合同以及承认和执行临时仲裁庭仲裁裁决相关问题作出具体指引.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第八批指导性案例涉及涉外仲裁裁决中执行管辖权的认定以及申请执行期间的计算问题.法院应慎重对待《法律适用法》的溯及力问题,并
在民商事调解体系中,存在着一个基本的指导原则,即"当事人意思自治".该原则对于调解程序有着全面而重要的影响,其中表现在调解程序的发起、调解员的选任、调解程序的推进程度、当事人相关信息的披露和观点表达,直到调解协议能否达成以及调解协议的履行,等等各个方面.调解机制虽然赋予了当事人极大的自主权,但是也设定了基本的限制.无限制的当事人意思自治,对于调解体系将会造成毁灭性的打击.
随着韩国2001年7月1日国际司法的全面修改,将"涉外私法"改称为"国际私法",韩国在同法第二条中新制定了实际性关联原则的一般规定,作为国际审判管辖决定标准.从那时起,韩国的法院一直努力倾注于将同法第二条的抽象性标准变得具体化,经过15年后,通过立法制定关于实际性关联原则更具体的国际审判管辖规定.为此,韩国国际私法学会预定于2015年10月31日通过韩中国际私法学会联合专题研讨会,以韩国国际私法学
2015年4月初,全国法院多元化纠纷解决改革试点推进会在四川眉山市举行.会议中,最事纠纷解决中心作为自己城市的发展目标.建设区域性国际商事纠纷解决中心,对提升城市的竞争力,扩大城市的影响力,促进社会经济的发展,都有巨大的推动作用.周强认为,中国大陆的许多城市,已经具备建设区域性国际商事纠纷解决中心的条件,比如北京、上海、还有福建厦门,都应该有所动作,应该发挥区位优势和人才优势,将建设区域性国际商事
民法典草案关于地域适用范围和属人适用范围的立法草案条文均存在不当或值得商榷之处.地域范围中的"民事活动"一词的含义有待澄清,属人适用范围的规定则显不当.既然民法典与国际私法典分别立法,民法典中并无规定这种地域适用与属人适用的必要.即使是在分别立法的情形下,民法典的制定也应当听取包括国际私法学界的其他部门法学界的有益建议.这样才能制定出一部好的法典.
在中国领域内的民事活动适用中国法,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民法通则》的这一规定为当下数个民法典专家建议稿和十余部现行民事法律所沿袭,俨然成为我国民法地域效力的立法范本和民法学的智识正统.然而,此种旨在宣示国家属地主权的简单规定早己不合时宜,与国际私法规则相互矛盾.我国早期的学者和立法曾经正确认识和解决了民法地域效力问题,现今的规定源自特殊历史背景下对苏俄民法草案的不自觉师法.界定民法地域效力是国际私
我国继2002年《民法典草案》问世以来,《合同法》、《物权法》、《侵权责任法》和《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以下简称《法律适用法》)已相继颁布实施.加之已实施多年的《民法通则》、《婚姻法》、《收养法》和《继承法》,除人格权法外,我国的民事法律体系已基本健全.作为全面推进法治国家建设的重大举措,民法典的编纂又将是所面临的一个重要而紧迫问题.尽管中国国际私法立法似乎可搭民法典制定之便车,成为民法典的组
众所周知,冲突规范的任务是在多个与争议有关的法律中选择其中之一作为准据法,并以该法律为依据审理案件.问题的关键是,那些未被冲突规范指引的法律(其通常多为外国法),在案件的审理中可否发挥一定的影响力?事实上,这种情况在外国的涉外司法审判中是存在的,这就是对外国法的"参考".在国际私法中,在某些场合对不是准据法的外国法进行必要的"参考"似乎不无必要.如在两个均在德国惯常居住的德国人之间在外国发生交通事
美国某公司与中国某公司销售合同争议案隐含了政府俘获这样一个深层次的法律问题.政府俘获是经济转轨国家共同面临的法律现象,中国作为一个转轨国家,同样存在政府俘获.政府俘获对国际商事仲裁法律适用有着举足轻重的影响,本文拟对该法律问题进行探讨.
人本性是国际私法的重要属性.国际私法的人本性不但体现在"人"是国际私法学研究的逻辑起点和终极目标,"以人为本"是国际私法学和国际私法研究的基本价值取向上;而且还体现在国际私法的原则和规则之中.意思自治是国际私法人本性的典型表现,最密切联系(实质正义)是国际私法人本性的综合体现,惯常居所是国际私法人本性在自然人属人法上的反映、保护弱者利益是国际私法人本性的重要体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