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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介绍了护理依赖程度的概念,结合精神伤残的等级,分析了对应护理依赖程度的评定,并讨论对《道标》中生活自理能力的理解。认为交通事故致Ⅰ-Ⅱ级精神伤残的被鉴定人宜评定为完全护理依赖;Ⅲ级精神伤残的被鉴定人宜评定为大部分护理依赖;Ⅳ-Ⅴ级精神伤残的被鉴定人宜评定为部分护理依赖;Ⅵ-Ⅶ级精神伤残的被鉴定人建议给予监护;Ⅷ级精神伤残以下的被鉴定人则不需要监护。因评定精神伤残等级的主观性较强,具体情况仍需具体分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