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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神损害赔偿制度由于其特有的价值,在世界范嗣内越来越受到重视。对于犯罪行为造成的精神损失,受害人可否在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中要求精神损害赔偿的问题。我国理论界对此问题也一直争论不休。人类的经验表明,权利作为法学的核心范畴,可以理解为利益的法律表达。而人的利益,绝非仅仅止于物质的利益,首当其冲的恰恰是人的精神利益。
人权是人之作为人都应该享有的权利,是现代社会的道德和法律对人的主体地位、尊严、自由和利益的最低限度的确认和保护。人权体现了现代法律的精神,奠定了现代法律的合理性基础。国际上对刑事被害人的人权保障已大大地加强。《关于刑事诉讼中人权问题的决议》、《为罪行和滥用权力行为受害者取得公理的基本原则宣言》等国际性文件标志着被害人问题在国际范围内,已从理论研究阶段进入立法实施阶段。要求联合国会员国,必须无保留地承认传统犯罪和构成滥用政治、经济权力行为的被害人的权利,采取措施确保其获得保护、损害赔偿和人道待遇。被害人人权保障制度中一项非常重要的内容就是被害人的精神损害赔偿问题。许多国家在立法上都规定了对刑事被害人的赔偿制度,使得财产蒙受损失的被害人得以正常生活或进行生产,对被害人精神上受到的伤害进行抚慰或平复,维护其合法权益,同时对被害人精神损失的赔偿也是一种对被告人有效的制裁方式,甚至在某些案件中,还可能修复或缓和被破坏r的被告人与被害人之间的关系,有利于构建和谐社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