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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行劳动法对劳动关系确立标准的规定存在矛盾之处,绝对形式主义标准、相对形式主义标准和实质主义标准并存。分析其立法背景发现,三种相互冲突的规定是立法者在特定历史时期为了解决不同社会问题而制定的。针对确立劳动关系标准规定的冲突,劳动立法者和司法者应当以倾斜性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和实现实质正义的理念为指导,采用《劳动合同法》规定的实质主义即用工标准,完善劳动法律体系和指导劳动争议纠纷司法,以实现和谐劳动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