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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物质文化遗产概念是文化遗产概念向非物质层面的扩展,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国际认同经过了一个漫长的过程。现今,非物质文化遗产已成为一个社会经济和文化发展的宝贵资源。所以,作为保护智力成果的知识产权法不应当忽视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
但是,在考虑使部分非物质文化遗产成为知识产权法的保护客体的同时,我们又必须面对这样一种事实,即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一些特质与知识产权法的现行规定是不协调的。这些问题的出现势必大大削弱知识产权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力度,也为知识产权制度体系的发展提出了问题。基于此,笔者分析了非物质文化遗产与著作权保护、专利保护、商标权保护、商业秘密保护等制度的冲突以及知识产权保护期限之间的不协调之处,并在此基础之上。提出一些相应的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