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中国国际私法司法实践述评

来源 :中国国际私法学会 | 被引量 : 0次 | 上传用户:wang525659571
下载到本地 , 更方便阅读
声明 : 本文档内容版权归属内容提供方 , 如果您对本文有版权争议 , 可与客服联系进行内容授权或下架
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本文对2009年中国国际私法司法实践进行了述评。最高人民法院为加强涉外、涉港澳台审判工作而制定的《关于涉港澳民商事案件司法文书送达问题若干规定》、《关于人民法院认可台湾地区有关法院民事判决的补充规定》和《关于审理无正本提单交付货物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等司法解释,以及为应对国际金融危机而先后出台的多项指导意见和商务部等部委发布的工作指引,为我国法院进一步有效解决涉港澳民商事案件司法文书送达难题提供了法律保障,标志着审理认可台湾地区法院民事判决的工作进入一个新阶段,同时为审理无正本提单交付货物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统一了裁判尺度,为应对国际金融危机正确审理民商事合同纠纷案件、处理有关案件执行工作及外资非正常撤资中方相关利益方跨国追究和诉讼提供了指导意见。从我国法院在 2009年度审理的64起涉外民商事案件的统计情况来看,我国大多数法官具有清晰的处理涉外民商事案件的司法思维,能够基于不同的国际管辖权依据来确定涉外民商事案件的司法管辖,能够运用不同的法律选择方法来确定涉外民商事案件的法律适用。基于对典型涉外民商事案件的法律适用、诉讼程序和国际商事仲裁案件的司法审查方面的分析,本文认为,我国国际私法应该在实在法、实践需要和学理发展上保持同步,同时应当发挥法院的司法能动性和学者的研究主动性。
其他文献
如何理解刑事政策的基本精神和实质,以刑事立法为依据,在刑事司法中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内容,是司法机关面临的一个现实而重大的问题。因为从政治理念上说,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之提倡是从专政的政治理念到法治的政治理念转变的结果。检察机关承载完成这一理念转变职能的重要角色,在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内容时存在难以克服的困难,特别是公诉环节如何准确把握宽严相济的价值取向,充分发挥起诉定罪、量刑建议、不起诉、诉讼监督等
本文分析了现行刑诉法关于单位犯罪强制措施的规定及适用现状,介绍了单位犯罪强制措施立法原则,提出了单位犯罪强制措施的立法建议。
经过半个世纪几代人的前仆后继,被害人学成燎原之势席卷了西半球并掀起一场被害人运动。从种族隔离、种族灭绝与刑事犯罪的被害与被害人中觉醒,而将目光投向了环境污染、滥用权力、侵犯人权、贫困与饥饿、不合理的经济秩序与政治秩序等等行为、事件或者体制的被害与被害人。它所要提醒人类警觉和预防的是一切非正义、不人道、反理性的不幸与痛苦,从而消除这不幸、痛苦及其根源。没有什么比加害者和被害人同时觉醒更意味着人类总体
众所周知,我国现行的刑罚执行体系主要由法院、监狱、公安机关构成。死刑立即执行、罚金、没收财产等非监禁刑罚由法院执行,死刑缓期执行和监禁刑主要由监狱执行,除法院执行外的非监禁刑罚和宣判时余刑不足一年的监禁刑是由公安机关执行。本文所讨论的非监禁刑罚执行,针对的是以下两类五种对象:一是被法院直接判处或宣告管制、缓刑、剥夺政治权利并在社会上服刑的罪犯;二是被判处监禁刑符合法定条件变更执行方式被裁定假释或被
本文对涉外债权转让法律适用的路径选择进行了探讨。我国正在进行《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的立法。制定涉外债权转让的法律适用规则,面临三条路径选择:适用转让人与受让人意思自治的法律、适用被转让债权的准据法或适用转让人的住所地法。意思自治虽能促进债权转让的商业效率,但不符合确立物权秩序的需要。适用转让人的住所地法过于机械,过于片面。相对来说,适用被转让债权的准据法最能平衡各方当事人的利益,最能满足确立物
本文对当事人在调解中的心理倾向进行了探讨。在民商事调解过程中,当事人所有的调解行为都是在其调解意愿和心理的指导下实施的。如果在调解中发生的情况使当事人失去了继续调解的主观意愿或产生抵触情绪,调解程序将很难继续下去。在调解过程中,当事人常常会表现出复杂的心理倾向,如过于自信的心理和猜忌心理等。当事人还常常会产生各种各样的心理预期,如果调解的进程不能满足当事人的这种心理预期,当事人可能就会对调解失去信
本文首先在序言中概括了写作的意图和涉外民事法律适用法的制定在一国法制建设中的重要意义;然后分:⑴国际私法学界及立法部门对制订涉外民事法律适用法的热忱关心和取得的成就;如国际私法学界作出了一份条文摘编、一本论文集、三本国际私法立法的专著、11个建议草案;立法部门分散制订了520条以上各类条文和民法(草案)第九编,列入五年立法规划;⑵涉外民事法律适用法的名称、立法模式和立法指导思想;⑶涉外民事法律适用
2010年8月23日,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第二次审议了《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草案)》,该法有望在今年年底通过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次审议成为法律。《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立法特色鲜明,本文对此进行了阐述。
本文对《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制定中的法律渊源问题进行了探讨。未来我国国际私法立法在有关法律渊源问题的规定上,应以增进国际民商事争议案件的法律适用的质量,有机协调具体法律适用过程中之立法规制、当事人主观能动性的发挥与受案法院职责担当之间的相互关系为出发点,在尽可能地明确各类法律渊源的效力地位及其适用条件,籍此以提升法律适用的明确性、可预见等价值需求的同时,也适当注重利益最切法的适用等法律适用方法
本文对中国国际私法法典式立法模式进行了探讨。随着我国参与国际社会活动的增加,涉外的民商事纠纷也日益增多,作为解决这一类纠纷的法律适用的法律,我国的国际私法不管是内容还是形式上都显示了其滞后性。为适应经济和社会的发展,国际私法法典式立法应该纳入我国司法立法的议程,而这也是当今国际私法立法的整体趋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