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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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年12月,台资企业洪良国际在香港联交所上市,三个月后被香港证监会指控招股过程中涉嫌财务造假并诉至香港高等法院.2012年4月22日,公司保荐人兆丰资本被香港证监会处以4200万元港币罚款,并撤销其牌照,被称为香港证券市场最严厉的处罚;6月20日,香港高等法院命令洪良国际向所有公众股东回购公司股票,其通过上市所募集的10余亿资金将近乎全数返还投资者.该事件引起两地媒体的持续关注,反映了香港证
【机 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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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证券交易所法律部 北京大学法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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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年12月,台资企业洪良国际在香港联交所上市,三个月后被香港证监会指控招股过程中涉嫌财务造假并诉至香港高等法院.2012年4月22日,公司保荐人兆丰资本被香港证监会处以4200万元港币罚款,并撤销其牌照,被称为香港证券市场最严厉的处罚;6月20日,香港高等法院命令洪良国际向所有公众股东回购公司股票,其通过上市所募集的10余亿资金将近乎全数返还投资者.该事件引起两地媒体的持续关注,反映了香港证监会惩治违法的决心和力度,也给境内欺诈发行民事补救机制带来深刻启示.因此建议完善民事诉讼制度设计,精简诉讼前置程序的同时建立防治滥诉的制度,扩大民事诉讼主体范围,丰富民事救济手段,探索建立“恢复原状”的民事处理路径,建立健全证券纠纷替代解决机制,强化证券监管机构权能,落实民事赔偿、民事返还,赋予证券监管机构更有效、灵活的执法手段,简化执法环节,提高执法合力,加强对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的约束和问责力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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