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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管执法的问题是近年来的社会热点问题。社会对其展开了激烈的讨论。其议论大多在现有法律框架内,从执法主体、执法内容、执法程序等方面对执法的合法性进行论述。诚然,这些都是存在的问题,但是,即使这些问题都解决了,我们仍然可以想见,城管中的“两暴”问题仍然难以消除。所以,这些问题都不是城管问题的结症所在。问题的结症不在于执法,而在于立法。立法犯了方向性错误。本文即是根据这一思路展开的论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