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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物安全议定书》第20条规定,建立生物安全信息交换所,作为《公约》信息交换机制的一部分,以促进转基因活生物体的科学、技术、环境和法律等方面信息和经验的交流,协助缔约方履行议定书。《议定书》第10、11、12、13、14、17、19、23、24、25和33条还对生物安全信息交换所提出了具体要求。生物安全信息交换所是履行《议定书》不可缺少的内容。本文介绍了我国国家生物安全信息交换所存在的问题,并提出了生物安全信息共享的政策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