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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通过一案例分析,对死刑的裁量标准进行了解读。本案被告人闻某罪行极其严重,但同时具有法定从轻处罚情节和从重处罚情节,对其能否适用死刑立即执行,值得研究。本案在审理中对此有两种分歧意见:一种意见认为,被告人系累犯,依法应予从重处罚,其所犯故意杀人罪虽系自首,但犯罪的性质极为恶劣,手段凶残,情节、后果均特别严重,罪该处死,故应适用死刑立即执行予以严惩;另一种意见则认为,被告人虽属罪行极其严重,又系累犯,可以判处死刑立即执行,但其所犯故意杀人罪,是在公安机关未掌握其任何作案线索的情况下主动供述,确属自首,如被告人不供述,此案将很难破获。考虑其自首的价值和国家的刑事政策,应对其实施的故意杀人罪予以适当从宽处罚,可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本案对于解读我国的死刑裁量标准具有特殊价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