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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司法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下发司法(1990)070号关于《人体重伤鉴定标准》,本《标准》的诞生,无论在当时或至今,全国上下仍旧在延用。但就《标准》执行近20年来的实践证明,若把所有的因损伤所致的休克都以重伤而论且有诸多不妥。尤以创伤性休克中的休克代偿期之过程纳入重伤范围更为不妥。本文介绍了休克在代偿期的法医学鉴定和实质性休克重伤的本质,对休克中的临床医学与法医临床学所遇到的问题进行了分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