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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方式改革主要是革除既有审判方式中有碍司法公正、高效的成份,吸收和借签世界先进各国成功的立法经验和实践经验,以构建符合我国国情的审判制度。我们知道,任何一套现代制度设计的背后都有一套与之相应的价值理念的支撑。因此,我们在引入、建构一项新的制度,从而把原制度推向现代化的同时,也应该引入、建构与之相应的价值理念,对旧的价值理念进行全面的更新,否则难免要冒逾淮之桔之危险。正如以研究社会现代化问题而著称的学者阿历克谢·英格尔斯在其著作中所深刻揭示的那样:“如果一个国家的人民缺乏一种能够赋予这些制度以真实生命力的广泛的现代心理基础,如果执行和运用着这一些现代制度的人,自身还没有从心理、思想、态度和行为方式上都经历一个现代化的转变,失败和畸形发展的悲剧结局是不可避免的。再完美的现代制度和管理方式,……也会在一群传统人的手中变成废纸一堆”①。因此,我国审判方式以至整个司法制度改革取得成功的一个重要前提,是司法主体的观念的现代化。世界上其他一些发展中国家在法律移植运动中的挫折已深深证明了这一点。②我国目前的审判方式改革,事实上也主要还停留在制度选择与构建的阶段。随着改革的逐步深入,制度与价值理念的调谐问题必须将日益突现出来。
当前我国刑事审判方式的改革从形式上看轰轰烈烈,但从实质上讲只是初步的、不深入的。因此,观念的改革是当前中国刑事审判方式改革进一步深入的根本所在。没有法官相应理念的改革,审判方式改革要最终取得成功是不可想象的。然而,在制度与观念这两个层次中,观念层次的变革又是最难的。
与审判方式相适应的理念的更新,其困难在于它不象在一张白纸上写字,不是单纯地培植新观念,而是逻辑地包含着不可分割的两个方面——传统观念的解构和现代理念的重构。因此,法官理念更新一开始便面临着清理批判旧传统和培植新观念两项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