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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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谐社会,需要公正、高效、权威的社会主义司法制度强有力地支撑。中国《宪法》第126条规定:“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判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依法独立审判,是公正、高效、权威的社会主义司法制度的重要内涵。本文结合当代中国的司法实践,对审判独立性的相关认知、面临的问题、制度化建设作了深入的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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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谐社会,需要公正、高效、权威的社会主义司法制度强有力地支撑。中国《宪法》第126条规定:“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判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依法独立审判,是公正、高效、权威的社会主义司法制度的重要内涵。本文结合当代中国的司法实践,对审判独立性的相关认知、面临的问题、制度化建设作了深入的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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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要高效、公正地审理好每一件行政案件,就必须完善一部与现代司法理念相适应的行政诉讼法。本文从可行性和适用性角度入手,通过理论层面和比较法的分析,说明人民法院在审理行政案件中不能适用调解原则的缺陷,试图得出引入和完善行政诉讼调解机制这一议题的正确性。
和谐社会的核心要件应该是利益协调和安定有序,尤其是社会公共利益与其他各种利益的协调与平衡应该成为和谐社会的重要表征。本文拟从行政公益纠纷的现状入手,以政治国家和公民社会的制衡与互动为视角,探究行政公益纠纷背后的深层次原因;进而分析、考察公民社会在当代中国构建行政公益诉讼制度中应用的可行性;然后,从多维的角度对行政公益诉讼制度的建立提出初步设想,以期对决策者把握社会发展的脉络并推动司法向着公正、高效
传统执行权运行机制中权力高度集中且缺乏制约规范,在对执行权性质进行深入探讨的基础上,结合江苏法院改革实践和经验,对执行权运行机制的构建提出设想和建议,以期为建立统一、完善的执行权运行机制提供参考。
现行民事执行异议制度存在缺陷,有必要对此进行改革,并从法理基础、法律依据进行分析论证。改革执行异议制度的初步构想,应当包括完善执行异议制度,严格设置执行异议与异议之诉,健全执行异议审查机构,完善程序性与实体性救济制度,严格审查和制裁恶意异议等,以确保民事执行异议制度的功效。
裁判与执行是中国法院所承载的两项重要职责。正确处理好民事裁决与执行之间的关系不仅对建立公正、高效、权威的社会主义司法制度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而且对和谐社会的构建也是十分有益的。
目前各地通过法院强制执行后不能实际执结的案件日益增多,因此,本文在分析期限内不能执结的案件后程序的概念、特征、其三个发展阶段的主要表象及弊端的基础上,结合已知的各地人民法院在后程序中进行的有效执结积案或实体终结的理论探索和实践创新,提出架构后程序运行的原则、理性的后程序管理运行常态化、后程序案件执行的非常规性、后程序案件的报结归档、后程序权利人失权的救济思路,以探索在后程序中从整体上消除积案的可能
本文剖析了基层法院法官制度的现状与基层法院在推行法官职业化方面所面临的问题,最后提出了法官职业化的具体途径,包括立法确认法院及法官的地位、严格执行《法官法》、确立严谨的法官准入制度、职级晋升制度、加强统筹、提高待遇、法院内部机构重组、保障法官的职业技能培训、关注法官心理。
从宪法学角度而言,在宏观上审判(法院)制度、检察制度及其相互关系的研究应当成为社会主义司法制度的基本范畴,而在具体问题上人民法院的宪法地位的研究应当成为核心范畴。通过分析和厘清学术界在基本范畴认识领域中存在的混乱状况,在具体论证基础上对人民法院宪法地位的改进提出了相关建议。
中国现行法院体制、司法区的设置,始于建国之初,至今已达半个多世纪。近年来,随着中国社会的转型,人民法院工作面临前所未有的复杂局面和工作压力,在这一社会大背景下,司法权在运行过程中出现了一些不尽人意的现象,因此,如何及时进行调适,保障司法权能实现,以应对社会的变化与有效化解社会纠纷,是摆在人们面前一项亟待解决的课题。
和谐社会的建立是一个动态的社会利益协调的过程。通过经济的、政治的、道德的、法律的手段对各种利益冲突进行协调,是国家机关设立的根本目的,也是绝大多数非营利性社会组织的重要目的所在。在上述这些国家机关与社会组织当中,人民法院作为国家的司法机关,其实现对社会利益协调的职能,是通过审判工作来实现的。准确把握人民法院在协调社会利益中的地位,廓清其协调社会利益的职能,不仅有助于充分发挥其协调社会利益的作用,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