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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从微博的特点以及言论自由边界界定的影响,以及公众人物和公共利益,加“V”认证带来的问题三方面,分析了本案中金山安全公司选择的是侵犯名誉权的诉由,但法官在认定侵权时,也考虑了周鸿讳竞争对手董事长的特殊身份,借鉴了不正当竞争法的相关原理最终认定侵权,这里就涉及名誉权和商誉权的区分和联系问题。
一般而言,商法人的名誉权就是商誉权,二者在本质上没有什么差异,但名誉权和商誉权还是存在一定区别的,如名誉受到侵害时体现为精神损害,精神损害的物质赔偿具有抚慰性质,不具有与损害相当的对价性:而商誉却完全可以通过评估方式相对量化其财产权价值;再如名誉只能在自己的使用中实现名誉感,而商誉的实现有通过价值内化方式获得超值利润及通过评估转让实现其价值转换两种方式。一般认为,当企业名誉被一般人(非竞争对手)侵害时,属于名誉侵权;当企业名誉被竞争对手以商业话毁的方式侵害时,就属于商誉侵权。
案件基本事实原告(上诉人):北京金山安全软件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山安全公司)被告(上诉人):周鸿祎金山安全公司2009年11月30日成立,系"金山软件"旗下核心企业,是金山网盾杀毒软件的版权人之一.周鸿神系360公司董事长,也是新浪、搜狐、网易微博的博主,粉丝众多,在新浪微博上经过了加"V"认证.周鸿伟未就金山公司故意作伪证陷害微点公司以及恶意破坏360软件运行、排挤老员工葛柯等事项进行充分有效的举证。金山安全公司认为,周鸿伟未经调查核实,仅凭主观臆断,虚构事实,恶意毁谤,散布大量低毁商业信誉及产品声誉的不实言论,极大损害了金山公司良好的商誉和企业形象,使社会公众对原告及“金山软件”品牌产生了重大误解,造成金山公司社会评价严重降低。周鸿伟作为同业竞争企业中有一定影响力的负责人,应对其言行谨慎负有注意义务,并对不负责任言行的不良后果有所预见。受周鸿讳不良言论及市场因素的影响,金山软件在2010年5月26日跌幅达到11.996,市值损失超过6亿元。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周鸿伟停止侵权、赔礼道歉、消除影响,并索赔1200万元。周鸿伟辩称,金山安全公司于2009年11月30日成立,微博中提及的“微点案”发生在2005年,其时原告尚未成立,故对“微点案”的言论与原告无关。发布的微博言论均有事实依据,没有侮辱、诽谤原告人格的内容。案外人金山软件的股价波动与被告的言论无任何因果关系。所谓“微博发言让金山丢子6个亿”完全是调侃之意。
综上,评论内容属实,没有侮辱、诽谤原告人格的内容,也不存在侵权故意,而是履行公民监督、批评指责的正当行为,不构成侵害名誉权。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