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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以北京市朝阳区崔各庄乡农村集体产权改革实践为考察对象,概括分析该模式正当性依据、推广适用的条件及注意的问题,为农村城市化实践提供一些思考。坚持公有制实现形式多样,澄清意识形态的困扰,发挥产业发展优势,推动内生型城市化,界定政府公权边界,保护农民土地权益,构建利益表达机制,保证产权改革程序正义。城市化涉及农民生存发展的根本利益,为避免政策制定减少偏差,必须将农民引入政策决定的公共博弈领域,以保证民意表达机制的畅通和决策程序的正义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