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族司法:古代和谐社会的非正式制度性装置

来源 :中国儒学与法律文化研究会2006年学术年会 | 被引量 : 0次 | 上传用户:ywh8310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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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文仅从家族司法的角度出发,努力厘清家司法在古代和谐社会建构中的几个问题:家族司法的应然性、实然性,家族司法的运作有效,家族司法的价值作用,以及家族司法的现代价值转换意义等。由于正式的司法权只下达至州县一级,州县以下的广大公共领域缺乏正式制度的司法权力,家族的规范自然成为经营州县以下公共领域的解决矛盾、调处纠纷的非正式的制度规则。它之所以能长期存在于世,且与正式制度并行不悖,其原因有三,首先,家国一体的国情决定,其次,国家司法的短缺促成,最后,民情需要所致。家族司法的作用是维护秩序、正风成俗,按时完粮纳税,缓解官府与民间的对立,制止械斗恶俗,减少民间矛盾冲突。它的价值在于全面、有效调整基层社会的关系,其次是家族司法的现代化转换价值,正是基于此,广大农村家族性仪式的复兴,实质上是一种“传统的再造”,乡土社会可以在新时期特定情况下,经过再改造,基本恢复某些完全适合乡情的原有制度的意义,使之扮演新的角色,不是没有时代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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