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农民合作经济组织的发展,是解决"小农民、大市场"的有效路径,也是提升农业和农民竞争力,促进农业现代化的有力载体.然而,当前农村经济合作组织缺少立法和政策的支持,组织运行机制不完善,管理人员素质有待提升以及农民思想认识不足.为了推动农业现代化的发展,提出我国必须加快对合作组织的立法工作,赋予合作组织以合法的地位。通过给予合作社民事主体地位并制定合作社法,以保障合作社的正常经营活动和合法权益。《合作社法》立法滞后,合作社法人地位没有确立,使得正常的经营活动和合法权益得不到保障。只有保持制度上的稳定性,才能保证组织健康稳定的发展。在我国合作组织建成壮大的过程中,其作为一个民营自助的组织是很难承担起发展农业的重任的。政府首先应当充当一个“有为”的角色,使合作组织成为一个民营官助的组织。尤其是在合作组织成立初期,政府要从各方面给予支持,扶助合作组织的发展。对合作社的带头人要加强教育培训,培养出懂市场、真心为农民办实事的带头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