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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现行刑法第48条规定:“……对于应当判处死刑的犯罪分子,如果不是必须立即执行的,可以判处死刑同时宣告缓期二年执行。”本文认为,应当基于对“不是立即执行”的理解,进一步提出“死刑不予立即执行”的标准。当前,国内也有学者做了这种尝试。这种观点为我们确立“死刑不予立即执行”标准提供了参考,但又未免过于激进,以致在司法实务中难以操作适用。有鉴于此,本文提出了“死刑不予立即执行”的判决标准以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