心肌病死亡分析7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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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资料:刘某,男,20岁。2008年5月15日3时左右在重庆某职业学院学生宿舍上床睡觉,同舍另有同学2人已睡。2008年5月15日13时许,同舍同学发现已死于宿舍床上。尸体检验:心脏重370g,大小为12.5cm×12.0cm×7.0cm,横径及前后径明显增大。外形饱满,心尖部钝圆,表面光滑,状如牛心。心脏呈舒张状态,质地中软。心外膜下见少量脂肪组织覆盖,以右心较为明显。左、右心房室明显扩张,腔径增大。左室壁厚1.55cm,右室壁厚0.55cm。瓣环周径:二尖瓣9.0cm,三尖瓣11.2cm,主动脉瓣7.0cm,肺动脉瓣6.0cm,各瓣膜光滑。病理检验:心脏各部位组织切片显示组织结构较为疏松。左、右心室壁,室间隔和左、右室乳头肌心肌细胞粗细不一,部分心肌细胞扭曲、断裂;偶见心室壁心肌细胞间质中淋巴细胞、单核细胞小灶性浸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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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青少年犯罪已经成为国际社会普遍关注的严重社会问题。在我国,青少年犯罪自二十世纪八十年代初以来有逐年上升趋势,“十五”期间未成年人犯罪数量5年间上涨68%,全国法院判决的青少年罪犯5年间增长12.6%,未成年人危害社会的行为逐渐增多,已成为影响社会和谐稳定的隐患。减少青少年犯罪需要综合治理,但是急需完善我国未成年人刑事司法制度,以期为有效减少青少年犯罪高发问题提供法律制度与机制保障。
本文分析了未成年人犯罪刑事政策的内涵及传统未成年人犯罪刑事政策存在的问题,探讨了和谐社会语境下未成年人犯罪刑事政策构建。笔者认为可以借鉴国外经验结合我国实际采取以下措施:第一,设置开放监狱,使罪犯靠近社会服刑,或在社会中服刑,通过取消监狱围墙、铁栅栏、手铐等形式,减少对罪犯自由的限制,以尽可能缩短在押犯同正常社会生活的距离的监狱;第二,广泛采用累进处遇制,使罪犯逐步接近社会,直至假释;第三,推行请
在崇尚轻刑化的现代刑法制度下,恢复性司法的引入已经是个理论界和实务界共同关注的一个命题,我国目前没有严格的恢复性司法模式,只有刑事诉讼的部分程序和环节有间接的、近似的表现,这同我国法律当前理论运行的平台和实践操作的基础有分不开的关系。而随着现代法律理念的引入,法律制度、法律规范的完善,在一些领域恢复性司法的构建基础已趋于成熟。本文就恢复性司法在我国青少年犯罪领域的可行性进行粗浅的分析。
简要案情:患者李某诉,因患感冒到某社区卫生服务站求治,该卫生服务站诊断为“风热感冒”,予以安乃近注射液0.5g×1支肌注,同时给予九味羌活丸12g/次口服。回家后感右臀部疼痛、红肿、发热。第二天再次就诊,被诊断为肠胃性感冒,予以5%葡萄糖250mL加克林霉素0.3g×2支静点、氯化钠250mL加穿琥宁0.2g×2支续点,在第二组点滴未打完时出现呕吐、腹泻。回家后,呕吐和腹泻不停。第三天,就诊某县医
案情资料:曲某,女,69岁,2010年4月25日被他人打伤。伤后到当地医院医院门诊检查,诊断为:左上中切牙脱位、左上侧切牙冠折。当地一鉴定机构于4月27日鉴定,鉴定意见为轻伤。某鉴定机构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摘要检验(1)资料摘要:据记载:某大学第二附属医院门诊医疗手册记载:诊断:上颌左正切牙脱位,牙龈肿胀,出血,上颌左侧切牙外伤冠折。某中医院住院病历记载:印诊:高血压Ⅲ期,高危组,冠心病,慢性
案例资料:牟某,女,22岁,2007年4月1日,牟某因停经38+6周,下腹不规律胀痛10小时入住某区妇幼保健院,入院诊断:G4P038+6周孕先兆临产,当日腰麻下行了剖宫产手术,术后第5天,患者出现左侧臀部及大腿麻木疼痛,并行相关的治疗,症状有所缓解,后经重庆医科大学附属一医院检查,诊断为腰骶神经根损害,患者认为,是医方的过错行为所致,从而引起医患纠纷,提起诉讼,经受某区人民法院委托,进行医疗过错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以下简称《侵权法》)于2009年12月26日经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并将于2010年7月1日起施行。该法第七章规定了医疗损害责任,明确了医疗机构承担医疗损害赔偿的情形。与以往的有关规定相比,对医疗机构的要求更高,医疗机构承担的责任更大。本文对医疗机构的责任进行浅显分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将于2010年7月1日起施行,该法第七章是“医疗损害责任”的法律规定,尽管《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有关医疗损害责任的法律规定与现行的《医疗事故处理条例》没有原则的冲突,不能取代《医疗事故处理条例》,但该法的实施,将使《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的诸多条文淡化,甚至形同虚设。笔者曾多次参与辖区的医疗事故的鉴定工作,现就有关医疗事故的法律制度进行探讨。
近年来全国各省、市、县、区医疗争议、医疗纠纷、医疗事故呈逐年增多的趋势,轻者致人伤残,重者使人死亡,且往往伴随着巨额经济损失。这一现象已引起全社会的极大关注。
由于新生儿急救医学的发展,使许多围产期脑损伤患儿得以存活,但不少患儿留有不同程度的中枢神经系统后遗症,其中以脑性瘫痪较为常见。因引起脑性瘫痪的病因较多,如缺血缺氧性脑病、核黄疸等,临床表现的差异较大,且现阶段临床对于缺氧缺血性脑病(HIE)及脑性瘫痪的诊断存在滥用现象,故有关围产期脑损伤的医疗纠纷案件逐年增多,且对司法鉴定提出了更高的要求。笔者在检案实践中总结涉及围产期脑损伤医疗损害的医疗过错鉴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