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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机关对诉讼职权和监督职权进行内部配置的模式可区分为主流模式和分离模式。在主流模式下,诉讼职权与监督职权在内部职能部门间的配置以刑事案件的整体性为前提,呈现出统一和分离并存的状态,监督职权则主要以线性方式运作。在分离模式下,诉讼职权与监督职权在内部职能部门间的配置以刑事案件的可分割性为前提,主要呈分离状态,监督职权则主要以非线性方式运作。同时,主流模式和分离模式在理论根据、监督效率、监督效果、客观条件的要求、监督线索的获取机制等方面,也存在着较大差异。无论是主流模式还是分离模式,都需进一步予以完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