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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同级侦监部门介入职务犯罪案件侦查面临的主要问题:审查时间十分有限,对于同级侦监部门审查的意义认识不一.基于审查决定逮捕工作的专业性,应当肯定本院侦查监督部门对自侦案件的把关从整体来看还是有其积极意义的,尤其是当前随着社会对人权保障的重视,侦查监督部门对案件逮捕必要性的审查日益严格,对逮捕风险的控制也日益严格,有本院侦查监督部门为案件的有罪证据问题和逮捕必要性问题提前把关,对确保自侦部门侦查办案的质量来说有益无害。为了增强侦查监督部门介入自侦案件工作的质量和效率,提出以下三点建议:
(一)建立和完善案件反馈机制.即侦查监督部门对于侦查部门提请逮捕的案件,发现其中不符合逮捕条件的,事后及时总结,以个案为例,细化逮捕的有罪证据条件和逮捕必要性条件,分送侦查部门法制组和侦查处。案件指导机制建立以后,可以起到举一反三的作用,能够供侦查部门在前期侦查办案中参考,提前完善相关调查和侦查取证工作,提高案件的质量。
(二)同级侦监部门提前介入审查的时点和程序.鉴于职务犯罪案件从拘留到提请审查决定逮捕之间期限的紧迫性,要使同级侦查监督部门在案件审查上真正发挥一定作用,建议自侦部门在对犯罪嫌疑人决定是否拘留之前邀请侦查监督部门介入,侦监部门从审查逮捕的角度了解案件基本情况和证据情况,就拘留以后提请上级检察院审查逮捕的风险进行初步评估,并就如何减少风险、提高案件质量提出相关建议。
(三)强化侦监部门专门办案小组设置.各院侦查监督部门宜设置专门办案小组,负责自侦案件的提前介入和审查事宜。在人员配备上,可以考虑安排2名资深检察官完成该项工作。该专门办案小组在未接到职务犯罪案件时,仍然参与其他案件的办理,但是一旦收到职务犯罪案件,应当优先办理此类案件。此外,为了提高基层院侦查监督部门介入本院职务犯罪案件工作以及审查工作的积极性,建议市院在考评中设定相关的考核指标和分值,使基层院侦查监督部门对该项工作能够给予足够的重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