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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历次向WTO提交的关于加入GPA(政府采购协议)的出价清单中一直未将国有企业纳入其中,综合考虑国际和国内的情况,本文在回顾国际、国内关于政府采购相关立法的基础上,探讨了国有企业是否应纳入GPA,认为国有企业纳入GPA是大势所趋,但现阶段对不同的国有企业还应区别对待、进行限定,并且分析了中国国有企业纳入GPA主体范围的限制性条件,主要的标准有三个:国有资产独资或控股标准、公益性标准、非竞争性标准。当然,国有企业开放与否、开放领域及开放程度等在某种程度上是各成员方谈判的结果,我国要充分利用发展中国家条款尽可能地维护自身的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