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2P网络贷款与非法集资的界分

来源 :中国人民大学经济法学研究中心,上海交通大学凯原法学院 | 被引量 : 0次 | 上传用户:enhany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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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2P网络贷款作为互联网金融的一种业态,借助互联网技术起到融通资金的作用,借贷双方在享有充分信息的基础上自主决定是否贷出资金、形成借贷关系。P2P平台在其中发挥重要的媒介功能,一方面平台是信息集合中心,大量的投资信息和资金需求信息在这里汇集,供潜在的借贷关系方筛选,另一方面平台为借贷关系的达成提供必要的技术服务如金额拆分、利率匹配。和借助银行等传统金融机构充当信用中介实现投融资需求不同的是,P2P平台更趋向于纯粹的信息中介,体现着互联网金融去中心化、消除信息不对称的巨大优势。P2P模式本身可以被视作民间借贷的线上模式,与非法集资没有必然的联系,然而因为缺乏规制,平台没有准入门槛,运营模式各异,经营良荞不齐,导致整个P2P行业成为非法集资的高危领域。目前各平台普遍存在的不合格借款人、庞氏骗局及资金池一理财产品三种情形,在事实上具备了非法集资犯罪的非法性、公开性、利诱性、社会性特征,应该被视作非法集资行为加以规制,监管部门针对P2P网络贷款的监管,也应该重点围绕这三种非法集资行为展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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