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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以一个著作权侵权案例为切入点,检讨了著作权损害赔偿制度的困境,并在分析英美法系国家附加损害赔偿制度的基础上,提出著作权侵权领域应该引入惩罚性赔偿,但是制度设计的基点不是著作权这种无形财产的特殊性,而要立足于一般的民事损害赔偿制度,考虑行为人的主观恶性,结合有关的知识产权政策,严格限定适用的案件类型和惩罚力度,以实现对著作权的适度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