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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情】原告傅某与诉讼第三人何某于1994 年11 月登记结婚,1996 年生育一子。后双方因感 情不合,于2006 年6 月16 日签订了离婚协议,并于2007 年元月就离婚事项到公证机关进 行了公证。2007 年2 月7 日,何某拿着傅某的身份证等相关证件,并找人冒名傅某,到被 告长沙市雨花区民政局(以下简称雨花民政局)婚姻登记处申请登记离婚。其间,《申请离 婚登记声明书》、《离婚协议书》和《离婚登记审查处理表》上傅某的名字均系冒签。而雨花 民政局婚姻登记处为原告傅某和诉讼第三人何某办理了离婚登记,并核发了湘长雨离字 010700138 号离婚证。2007 年3 月14 日,第三人何某与案外第三人再婚,并于2007 年10 月生育一女。2007 年8 月21 日,傅某以被告雨花民政局违法办理离婚登记、侵犯了自己的 合法权益为由将其诉至法院,请求撤销被告作出的湘长雨离字010700138 号离婚登记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