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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严厉查禁越演越烈的嫖娼卖淫活动,1991年9月4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公布了《关于严禁卖淫嫖娼的决定》,规定了公安部门可以通过强制集中措施对卖淫嫖娼者进行矫正.1993年9月4日,国务院颁布了《卖淫嫖娼人员收容教育办法》,规定了收容教育的措施,作为劳动教养的补充.分析了卖淫嫖娼人员收容审查制度与宪法、立法法、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法律冲突。指出了收容教育惩罚过重,违反罪罚相当的法治原则、缺乏明确的规定,造成公安机关随意性、选择性执法、收容教育制度并未起到教育、挽救性交易(漂帽卖淫)人员的作用的弊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