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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为主、惩罚为辅"是未成年人司法的基本方针,在司法实践中坚持"少捕、慎诉、少监禁",最大限度地降低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批捕率、起诉率和监禁率是切实维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具体表现。新刑诉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也明确规定:"对犯罪的未成年人实行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但涉案未成年人社会调查机制的不完善却使得检察机关难以准确评估涉案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人身危险性和社会危险性,无法深入挖掘未成年人的犯罪根源,无法准确判断是否可以采取非羁押性强制措施防止其犯罪,这不仅降低了未成年人犯罪预防工作的针对性,而且影响了涉案未成年人社会帮教的实际效果,导致未成年人再犯罪率长期居高不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