伤情鉴定工作中对鉴定时机的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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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月17日,在劳动村国道旁公交车站,薛某因交通事故与他人发生口角,薛某被刀砍伤,送往医院治疗.主诉左腕部、头面部、胸部疼痛出血1h.体检:神清,左头面部皮肤裂伤,已清创缝合,左腕部掌侧裂伤,出血明显,左手指活动部分受限,左环小指皮肤感觉功能障碍.根据司法实践的需要,可选择“发生后鉴定”和“稳定时鉴定”这二个时机点,“发生后鉴定”是指原发性损伤发生后即鉴定。本例包含了在法医临床鉴定中常见的一种情况,即伤情同时符合多个轻伤鉴定标准的情况,如薛某的头面部皮肤裂伤、尺动脉断裂、尺神经断裂。在《人体损伤程度的鉴定标准》中是按损伤部位进行分类,可对照某一部位的轻伤条款,在初检中对该部位损伤单独鉴定,等伤者病情稳定后对全部位损伤程度进行补充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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颧骨骨折是法医临床学实践中经常遇到的问题,通过骨折的新鲜程度认定外伤与骨折的关系是法医临床学检验的难点之一.影像学检查(CT等)是判定骨折新鲜程度的一项客观依据.本文通过4次CT动态观察,判定一起颧骨陈旧骨折,为案件客观公正的侦查审判提供了科学合理的依据.
颈椎脊髓损伤是指由于外界直接或间接因素导致脊髓损伤,在损害的相应节段出现各种运动、感觉和括约肌功能障碍,肌张力异常及病理发射等的相应改变。《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中四肢瘫是指脑、脊髓严重损伤引起四肢均出现瘫痪。本例属于颈6/7水平脊椎损伤造成的高位截瘫。本例中,根据办案单位的侦查调查,王某伤前患有强直性脊柱炎并继发骨性强直,但可正常工作,日常生活能够自理,除颈部外其余部位无明显活动障碍。本次外伤中
参加法医学损伤鉴定工作时,遇到一例醉酒客人将服务生左耳廓咬掉部分的案件,由于耳廓表面不平整,形成缺损形态各异,就如何计算缺损面积选择一个简单有效的方法,成为法医们的共同问题.在咨询了前辈及领导,并查阅资料,总结了三种测量耳廓缺损百分比的计算方法,包括描画法、摄影法、涂料法,三种方法,均是将立体的物体平面化,将抽象的物体具体化、数字化,从而进行计算。认为应该是摄影法较为精确,但对拍摄取样过程繁琐、不
在法医临床鉴定工作中,针对口腔牙齿损伤必须确定损伤当时牙齿和牙周的实际状况,通过当时的病历材料、影像片等材料了解是否患有牙齿和牙周疾病,根据案情了解打击的方式,结合病历材料和伤后照片确定打击的力度和严重程度,必要时还要调取既往病历材料了解伤前的牙齿治疗记录和牙齿实际状况。对于存在牙齿变性和严重牙周疾患的病人,其牙齿较正常人更容易折断和脱落,应进行伤病关系的分析,并根据主次关系进行损伤程度鉴定。
本例伤者右眼受外力作用不是很严重,仅有眼睑轻度红肿,结膜充血,没有上述的明显临床症状,眼底检查未见视网膜撕裂或者裂孔,未见视网膜出血、渗出,伤后一个月视力基本恢复,眼底检查未见明显异常。对OCT图形分析,是本次鉴定的关键点,伤后第二天的OCT检查,仔细分析后是右侧黄斑水肿,少量视网膜下积液,不是视网膜“浅脱离”。伤后四个月复查OCT示黄斑水肿和积液已吸收,右侧黄斑区的色素上皮层轻微增生,综上分析认
骨的完整性和连续性部分中断,按其形态又可分为:裂缝骨折和青枝骨折。骨的完整性和连续性全部中断,按骨折线的方向及其形态可分为:横形骨折、斜形骨折、螺旋形骨折、粉碎性骨折、嵌插骨折、压缩性骨折、凹陷性骨折、骨能分离。在此5例案件中,根据骨折的程度以及合并的损伤不同,线性鼻骨骨折评定为轻微伤,鼻骨线性骨折合并眶内壁鼻骨评定为轻微伤,粉碎性鼻骨骨折、鼻骨线性骨折合并额突骨折评定为轻伤二级,鼻骨粉碎性骨折合
笔者认为,单纯性眼眶内侧壁骨折在骨折危害性等情况都不亚于鼻骨骨折,而且在日常的伤害鉴定过程中单纯性眼眶骨折合并鼻骨骨折的情况也比较多见,因此笔者认为当单纯性眼眶内侧壁骨折在合并单侧鼻骨或者上领骨额突线性骨折出现时可参照新《标准》的5.2.4o,以完善单纯性眼眶内侧壁骨折的鉴定标准。
笔者在平常的检案中遇到2例有争议的眼眶下壁骨折,同一张眼眶CT片,不同医生的诊断有分歧,有的认为可以诊断,有的认为不能诊断.究竟眼眶下壁到底有无骨折,笔者通过咨询、请教多名权威影像专家,同时查阅很多相关的文献资料,发现断层融合术是检查眼眶骨折的好方法.断层融合新技术能准确地显示眼眶骨结构及软组织改变,被认为是诊断眼眶骨折的最好检查方法.笔者为了验证此方法可行,与医院的放射科医生沟通交流后,他们同意
《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5.2.4o轻伤二绷规定鼻骨骨折合并上领骨额突骨折;双侧上领骨额突骨折评定为轻伤二级。5.2.5h轻微伤)上领骨额突骨折评定为轻微伤。相对于老标准,《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中规定上领骨额突骨折的鉴定条款容易操作,减少了争议,随着影像学检查手段不断更新,上领骨额突骨折的诊断也越来越准确。在近两年鉴定中上领骨额突骨折鉴定要求重新鉴定已很少见,不同鉴定机构对同一鼻部损伤的伤情评定
视器视力损伤的鉴定是法医临床鉴定实践中是难点,由于中国体检制度不完善,对损伤前视器视力的健康状况取证困难,造成在实际鉴定过程中对既往病史的排除、损伤与外伤之间的关系、自身疾病的影响程度的判断困难。在鉴定实务中应尽量全的收集被鉴定人既往病史,结合客观检查(视觉电生理)综合判断。在技术性证据审查中也应重点审查对既往病史的排除、损伤与外伤之间的关系、自身疾病的影响程度,必要时可以复查视觉电生理,防止判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