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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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岸在多数人之债的体系上存在明显的不同,大陆地区由按份之债和连带之债构成,台湾地区由可分之债、不可分之债和连带之债构成,此种差异体现了它们所选择和模仿的典
【出 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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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代民商事理论创新与立法前瞻研讨会暨2011首期两岸民商法前沿论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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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岸在多数人之债的体系上存在明显的不同,大陆地区由按份之债和连带之债构成,台湾地区由可分之债、不可分之债和连带之债构成,此种差异体现了它们所选择和模仿的典型立法例的不同.世界上关于多数之债的体系之所以存在法国模式、德国模式、前苏联模式和阿根廷模式四种典型的立法例,其深层的原因在于理论上对于不可分之债和连带之债的关系的认识不同,对于二者关系的不同认识决定了所应选择的模式.虽然,二者在各个方面都存在着很多相似性,但不可分之债是从债的标的(给付)的角度对债的一种观察,连带之债却是从债的主体关系的角度对债的另一种观察,它们在划分标准、形成原因、功能目的、损害赔偿之债的性质、可继承性、整体履行的原因及方式方面存在明显不同,不应混淆之.大陆地区的未来民法典在多数人之债的模式上应承认不可分之债的独立价值和功能,并应抛弃传统的二分法,在三分法或四分法中做一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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