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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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的十八大以来,党提出全面深化改革,社会各层次改革必须在法律的框架内进行,司法改革应当先行,随之而来的审判权运行机制改革,起初只是为了单纯的应对"诉讼爆炸"、"利益需求多元化"等现象,当为其他改革奠定法制基础、深入实现公平正义等更宏观性命题的提出,不自觉中程序正义与法官职业化等法律主义被引进了司法.然而社会在转型,经济发展为突破瓶颈寻找着新的进路,这些自然会产生大量的民商事纠纷、甚至会滋生更多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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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的十八大以来,党提出全面深化改革,社会各层次改革必须在法律的框架内进行,司法改革应当先行,随之而来的审判权运行机制改革,起初只是为了单纯的应对"诉讼爆炸"、"利益需求多元化"等现象,当为其他改革奠定法制基础、深入实现公平正义等更宏观性命题的提出,不自觉中程序正义与法官职业化等法律主义被引进了司法.然而社会在转型,经济发展为突破瓶颈寻找着新的进路,这些自然会产生大量的民商事纠纷、甚至会滋生更多犯罪,面对纷繁复杂的纠纷,对于法官职业素养之要求也愈加专业,故此,在分析主审法官所应赋予的自由的基础上,周宁法院紧紧抓住"主审法官负责制"这一关键点,建立了一套行之有效的模式,在审判综合改革试点中作出有益尝试,面对深化改革的社会现实与“诉讼爆炸”的司法现状,周宁法院审判综合改革主审法官负责制的实践与推进显得恰逢其时,且作为带头的山区基层法院任重道远。作为改革的试点单位,改革行进也是“摸着石头过河”,但主审法官制度的成败,在于诸多配套制度的共同推进,环环相扣。当周宁法院许多配套制度尚在完善落实中,人财物的推进也需要省高院进一步统一部署,但改革的落脚点在“人”——“主审法官”上,只有找准“主审法官”的职业定位、了解其特质、厘清其脉络、辨析其落脚点,才有可能切实解决司法实践中出现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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