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火灾原因不明作为火灾原因的一种,同时也是一种调查结果,必须是通过现场勘查、调查访问和痕迹鉴定等调查工作穷尽,由于受自然因素、人为因素或调查人员能力素质等条件的限制,未能找到认定火灾原因的证据而作出的。指出,“火灾原因不明”的应用,应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的原则,同时应在确定唯一性、阐述调查因果关系、卷宗要求及应对庭审的条件下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