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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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分析了改制后警校教师素质方面存在的问题,指出了警校教师应具备的素质,并提出了提高警校教师素质的几点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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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分析了改制后警校教师素质方面存在的问题,指出了警校教师应具备的素质,并提出了提高警校教师素质的几点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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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企业人员受贿罪,是指公司、企业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较大的行为。该罪名是从1995年2月全国人大常委会在《关于惩治违反公司法的犯罪决定》中新增加的商业受贿罪演化而来的。其犯罪主体为公司、企业的非国家工作人员。本文就本罪的犯罪主体相关问题进行了论述。
现行刑法第163条第1款明确规定了“为他人谋取利益”是公司、企业人员受贿罪的构成要件之一。但如何理解这一要件的规范性质,即这一要件究竟是本罪的客观要件还是主观要件,刑法理论尚存争议。本文论述了“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规范界定、既遂标准的界定以及共犯关系的界定。
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公司、企业人员受贿罪是指公司、企业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较大的行为。商业受贿行为破坏了平等竞争的经济秩序,危害性较大,各国立法都对商业受贿行为予以相应的规定。本文试从各国对商业受贿行为的立法比较出发,分析我国关于商业受贿的规定,并提出相关的立法建议。
“商业贿赂”受到社会公众、新闻媒体以及刑事法学界的广泛关注。然而,商业贿赂并非规范的法律术语,商业贿赂犯罪也不是规范的法定罪名。研究商业贿赂犯罪的犯罪构成问题,为刑事立法提供理论根据,对刑事司法准确、合法、及时地打击日益猖獗的商业贿赂犯罪,维护正常的市场秩序,具有重要的意义。本文对商业贿赂的概述、商业贿赂犯罪以及商业贿赂犯罪的主要问题进行了简要论述。
商业贿赂犯罪是一种新型经济犯罪,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1979年刑法典尚未对此作出专门规定。1993年9月2日,立法机关通过了《反不正当竞争法》,其中将商业贿赂作为一种不正当竞争行为明确予以禁止,并且在该法第22条规定:“经营者采用财物或者其他手段进行贿赂以销售或者购买商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这是首次将商业贿赂行为予以刑事否定评价。本文论述了商业贿赂行为概念与特征的界定、商业贿赂犯
商业贿赂是指在金融、经济或者商业活动中,一方单位或个人为了获取超越其他竞争者的利益,而采用财物和其他利益贿赂对方单位或个人,以使对方单位或个人违背职责的作为或者不作为,以及对方单位或者个人因接受贿赂而违背职责的作为或者不作为的行为。前者属于商业行贿罪,后者属于商业受贿罪,二者统称商业受贿罪。本文就商业贿赂所侵犯的法益和造成的危害,反商业贿赂犯罪法律实践中存在的缺陷,以及应当采取的应对之策等问题进行
当前,我国正在开展治理商业贿赂的专项行动,把开展治理商业贿赂工作作为今后反腐倡廉的重点,正是对日益严重的商业贿赂做出的积极反应。本文论述了商业贿赂罪的概念以及商业贿赂罪的构成要件。
在全国开展治理商业贿赂活动是党和政府在实施“十一五”规划的开局之年作出的重大决策。开展治理商业贿赂活动,对于深入推进反腐败斗争,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保持国家经济持续、健康发展都具有重要意义。因此,认真总结当前商业贿赂犯罪的发案特点和发展趋势,研究商业贿赂犯罪案件处理中的政策界限和有关法律适用问题就显得十分必要。本文论述了当前商业贿赂犯罪的发案特点和趋势、商业贿赂犯罪案件处理中应把握的有关政策界
商业贿赂目前还不是我国刑法分则直接描述的罪状,是指经营者为购买或者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金钱或者其他手段租借市场中行业垄断性权力的行为。广泛而愈演愈烈的商业贿赂行为已经成为我国某些行业经营活动的潜规则,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在市场体系层面上,破坏市场正常的价格-质量-服务-信誉竞争体系的形成,致使市场根本无法达到资源配置优化的要求,挫伤企业进行研发与创新的积极性,使生产技术水平一直在低水平徘徊,制
现代社会制度立足在平等、人道与宽容基础之上,作为制度重要体现的当代刑事法治无不包容着这样的精神。无论是刑事立法理念,还是刑事司法体制,都闪烁着权力的有限性光亮,由此在刑事法治的运作过程中展现为各种刑事法律关系之间的人性化、宽容和妥协性,这些特征可以归纳为刑事法治的和谐精神。本文探讨了权力的不可推定的内在逻辑,分析了国家公权力与个人刑事权利之间的和谐化,以及在国家的制度框架下,当事人权利关系之间的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