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单位犯罪主体的再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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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刑法有128个条文规定了102种可以由单位构成的犯罪,约占新刑法413个罪名的3l%"。因此,对单位犯罪进行再研究很有必要。特别是新公司法颁布后又出现了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对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实施的单位犯罪,如何认定主体,是单一主体,还是双重主体存在着争议。在实践中,由于单位犯罪主体的多元化、复杂化,往往使单位犯罪与单位自然人犯罪、单位犯罪与单位实施"非单位犯罪"、单一主体与混合主体、双重主体与多元共同主体交织在一起,使执法者难于区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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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留死刑、少杀、慎杀”是我国历来坚持的死刑政策。故意杀人案件是司法实践中多发的一种严重普通刑事犯罪,在我们这个有着“杀人偿命”这一浓厚的报应心理的国度,死刑适用在故意杀人案件中占据了相当大的比重。因此,在现行刑事立法的框架下,严格控制故意杀人案件的死刑适用无疑可以在很大程度上限制死刑,从而更好地贯彻和体现我国的死刑政策。
杀人和死刑都具有暴力的本质,且有着深刻的社会生物学根源,本文从社会生物学的角度对二者的关系进行解读和考察。研究表明,很多暴力犯罪的发生基本上都与行为主体所处的暴力氛围或者缺乏关爱的环境有很大关系。不管个体是否具有暴力攻击的生理或者基因基础,但毫无疑问的是,正是社会外部环境的作用才引发了具体的暴力犯罪。某些人的暴力犯罪往往是其早年生活经验影响的结果。所以,从改善社会环境的角度来考虑如何避免刺激行为人
故意杀人罪是最普遍的暴力犯罪之一,但对此类案件性质的司法认定并不总是一件容易的事情,有时存在与故意伤害(致死)案件相混淆的现象。故本文试从案件定性问题、死刑适用标准及酌定从宽情节等方面探讨限制故意杀人既遂案件的死刑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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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通过一案例分析,对死刑的裁量标准进行了解读。本案被告人闻某罪行极其严重,但同时具有法定从轻处罚情节和从重处罚情节,对其能否适用死刑立即执行,值得研究。本案在审理中对此有两种分歧意见:一种意见认为,被告人系累犯,依法应予从重处罚,其所犯故意杀人罪虽系自首,但犯罪的性质极为恶劣,手段凶残,情节、后果均特别严重,罪该处死,故应适用死刑立即执行予以严惩;另一种意见则认为,被告人虽属罪行极其严重,又系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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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留死刑,严格控制死刑”是我国的基本死刑政策。从应然视角分析,死刑的控制包括立法控制和司法控制两个层面。从立法控制层面,笔者曾尝试提出限制死刑“三步走”的战略思考与路径设计,即第一阶段为现在至2020年,先行取消对经济犯罪适用死刑;第二阶段为2021年至2030年,保留战争罪、颠覆国家政权罪、分裂国家罪、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侵犯公民生命权利的暴力犯罪、恶性犯罪(杀人、放火、抢劫、投放危险物质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