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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结合欧共体的实践对从低征税规则进行了较为深入地探讨,并在此基础上提出了笔者关于在中国反倾销中适用从低征税规则的看法。本文认为,从理论上讲,如果反倾销税小于倾销幅度即足以消除倾销对国内产业的损害,则应当征收低于倾销幅度的反倾销税。但是,损害幅度的计算本质上是一种复杂的经济评估,构建科学的、合理的损害幅度计算方法并非易事。因此,作为一个损害幅度计算的“新手”,中国在相当长的一段时间内应暂缓适用从低征税规则,并在实践中继续摸索损害幅度的计算方法,只有时机成熟方可在反倾销中适用从低征税规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