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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公益诉讼制度已经实现法定化,但民诉法第五十五条仅作了原则性规定,如何落实执行,特别是其程序性保障,成为摆在环境司法面前亟待解决的难题.环境问题的综合性、系统性要求立法、行政、司法相互配合,突显司法服务功能,因此在程序上要求环保审判实行集中管辖、赋予环保司法应急处置权、审执合一等制度设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