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土地使用权收回有关问题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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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规定,国有土地使用权收回必须符合三个条件,首先是必须符合收回条款,其次必须经过有关政府批准,再次视情况给予补偿。法律对国有土地使用权收回的要求罗列的非常清楚,并非国有土地使用权都可以收回。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五十八条规定条件的可以行使国有土地收回权利,如何证明符合第五十八条的规定条件,需要相应的文件材料作为依据,否则国有土地使用权的收回“事出无因”。所以并非原有土地证书收缴即可下发收回文件。为了规范国有土地使用权收回工作,国土部门应在政府下发收回文件后,立即实施注销登记,只有进行了注销登记才是原土地使用权的完结终止,下一步的土地再利用审批也才合理合法。政府下发收回文件后,原土地使用权已经进行注销登记,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九条的规定,原使用者权利已经灭失。地块成为没有使用者的存量建设用地。如何使用无主存量建设用地,大家并不陌生,需要按程序进行审批。用地审批时需要审查规划地类,需要审查是否符合划拨条件,原使用者能否再次使用土地受到诸多因素影响,不是简单下文即可恢复使用。政府在计划土地利用过程中因该深谋远虑,既要考虑城市发展又要合理照顾使用者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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