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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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人类社会的不断发展,环境问题越来越突出地摆在人类面前.作为环境法理论基石的公民环境权是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但目前未被明确地纳入我国法律规范之中.我国虽然已有了环境立法和环境保护的实践,但公民环境权还仅仅是一种应有权利而并未提升到法定权利阶段.本文从公民环境权的相关理论入手,分析了公民环境权法律化的必要性和可行性,并对公民环境权的法律保护提出了在宪法中明确公民环境权,在环境保护法及其单行法律中规
【机 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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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大学法学院 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林业审判庭
【出 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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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环保联合会,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武汉大学环境法研究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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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人类社会的不断发展,环境问题越来越突出地摆在人类面前.作为环境法理论基石的公民环境权是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但目前未被明确地纳入我国法律规范之中.我国虽然已有了环境立法和环境保护的实践,但公民环境权还仅仅是一种应有权利而并未提升到法定权利阶段.本文从公民环境权的相关理论入手,分析了公民环境权法律化的必要性和可行性,并对公民环境权的法律保护提出了在宪法中明确公民环境权,在环境保护法及其单行法律中规定公民环境权,通过民事实体法对公民环境权的实体性权利进行界定,加强对公民环境权的保护,应重视刑法的功能,完善公民环境权的司法救济机制的完整的法律构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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