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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以下简称《侵权责任法》)自2010年7月1日实施以来,把医疗损害赔偿二元化(一般人身损害赔偿和医疗事故损害赔偿)的局面统一为医疗过错损害赔偿,使得法律适用依据不统一的混乱现象得以改善,但是《侵权责任法》并未就医疗损害鉴定制度做相应的程序化规定,实际操作层面鉴定双轨制尚未消除。本文从40例2010年7月以后人民法院受理的医疗损害赔偿案件、并委托南京医科大学司法鉴定所进行的医疗过错鉴定出发,结合人民法院的使用情况(即委托方满意度调查),探讨医疗损害鉴定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