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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行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是我国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组成部分。2006年10月,党的十六届六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中明确要求:“要实施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宽严相济的“宽”,是指宽大、宽缓和宽容。宽严相济的“宽”具有以下两层含义:一是该轻而轻,二是该重而轻。宽严相济的“严”,是指严格、严厉和严肃。严格是指法网严密,有罪必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