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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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研究了影响公安机关鉴定人出庭作证的不利因素,从充分认识鉴定人出庭质证的必要性,充分了解掌握辩方对鉴定人的质证所涉及的范围,建立、健全对鉴定人出庭作证的相关培训制度,几方面分析了公安机关鉴定人出庭作证的应对策略。
【机 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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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市公安局 辽宁 大连 116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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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研究了影响公安机关鉴定人出庭作证的不利因素,从充分认识鉴定人出庭质证的必要性,充分了解掌握辩方对鉴定人的质证所涉及的范围,建立、健全对鉴定人出庭作证的相关培训制度,几方面分析了公安机关鉴定人出庭作证的应对策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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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控制和提升鉴定人的素质和能力,笔者建议以资格考试、考核为制度,完善准入机制;以能力验证为中心,对职业资格实行动态控制;以鉴定机构认定认可为抓手,引领鉴定人整体水平提升;完善司法鉴定人教育培训制度建立业务培训体系,搭建专业技术网络平台;加大鉴定人出庭质证力度。总之,法医临床鉴定人是一专多能的复合型人才,法医专业技术至上,其业务素质、能力是其储备科技含量的标志。法医临床司法鉴定人的责任不是寻求终极的
本文介绍了案件现场勘验及访问情况,详细阐述了尸体检验、实验室检验结果,在此基础上探讨了死亡原因、死亡过程、致伤物、死亡时间及嫌疑人刻画。 此案经技术分析,综合调查访问,定性为临时起意的抢劫杀人案,经过侦查人员艰苦的调查走访工作,最终抓获嫌疑人赵某、钱某。两人为附近打工青年,常常来游戏室赌博,当日玩得较晚,输钱后因口角起意将被害人李某扼死,劫走财物后两人返回暂住地取来散装白酒焚尸灭迹。
在司法审判实践中,由于损伤程度的法医学鉴定结论不一致,使审判人员难于下判,或判决后当事人长期不服的案例时有发生。为此笔者探讨了法医临床鉴定中存在的鉴定时机不适时,检查不全面,运用医学资料不加分析,混淆损伤与疾病的关系等问题。
黑龙江省牡丹江垦区位于黑龙江省东南部,辖区内有14个国营农场,分散在6市2县,辖区总人口22万人.现对牡丹江农垦公安司法鉴定中心近10年来受理的伤害案件中牙损伤法医损伤程度鉴定52例资料进行一般性资料、被鉴定人性别、年龄与损伤程度关系、损伤牙与损伤程度关系及致伤物与损伤程度关系等进行统计分析。
本例虞XX在12月14日有明确的交通事故外伤史—额部撞击,有医院“左额部软组织挫擦伤,少许渗血”的查体所见。伤后出现左前臂肌力较对侧减低,肌力约IV弱,左前臂、左手背挠侧半麻木,痛觉过敏,右手“虎口区”麻木,疼痛的神经功能障碍临床体征。次日行MRI检查,可见其颈推退行性变明显,C4/5、C5/6椎间隙变窄,C4、5椎体骨挫伤,骨髓水肿,C4/5、C5/6椎间盘向后突出,压迫硬膜囊,C4/5、C5/
本案中,张亚东伤后出现的主要体征为左侧的肢体偏瘫,肌力上肢好于下肢,肌张力正常,左跟腿反射稍减弱,左提翠反射减弱。伤后三个多月后复查,伤者双上肢肌力W级,双上肢感觉无麻木。未出现脊髓损伤后典型的临床表现,即损伤平面以下运动、感觉、反射等功能障碍。结合MR工检查,当时脊髓未见明确损伤,同时提示多节颈椎间盘突出,压迫硬脊膜囊。伤者外伤后的症状、体征、影像检查均不支持脊髓损伤的临床诊断。从伤者外伤后出现
本案中,伤者有颈部受伤史,但在受伤后并没有表现出相应的颈椎骨折的症状,据案情了解,伤后在医院拍片后仍回家,没有明显异常表现。又据相应CT片提示,其颈7椎体骨折存在,但MR工提示属陈旧性压缩性改变,且伤后两次CT片比较颈6/7椎间盘均有向下突出的变形改变,且椎间盘向下突出的颈7椎体处呈凹陷裂隙状改变,其程度前后无明显改变,且裂隙边缘有硬化改变,椎体周围形态无明显改变、椎体边缘无明显压缩改变,其作用力
鉴别颈椎病与寰枢椎脱位损伤时影像学检查结论应成为主要依据,特别是CT检查可以清晰地显示椎体骨质完整性、关节间隙以及韧带情况,可以弥补X线检查的不足和漏诊。因此,CT应作为该类损伤鉴别诊断的必要检查。
本案的纠纷点在于骨折的损伤机制,张某始终坚持自己的被人扭断的,而经县、地、省三级法医的鉴定,认为其损伤并不符合系被人扭断的,而系符合被直接暴力作用所致;因此,不妨结合案情调查、当事人陈述及现场有关情况,对可能造成其骨折的原因都逐一分析,进而分析其倒地是如何造成骨折的。被人扭断。伤者自诉被人用手扭断;如系扭断,属于间接外力(扭转力)作用造成的骨折,其骨折线会呈螺旋状,但伤者骨折特征,属于横形骨折。且
本文研究了法医学鉴定中脊髓损伤的MRI诊断,指出脊髓硬膜下血肿或硬膜外血肿的MRI信号特征与颅内硬膜下血肿或硬膜外血肿相同,急性期(48小时以内)主要诊断依据为外伤后硬膜下或硬膜外显示异常的梭形肿物,可呈等信号或低信号。当血肿内转化为游离稀释的正铁血红蛋白(MHB)时,说明已经进入亚急性期及慢性期。在所有成像序列中均呈高信号,可持续数月之久。脊髓挫伤为钝力作用致脊髓闭合性损伤。病理学表现为:受损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