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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2003年蒙牛与摩根斯坦利等投资者签订对赌协议以来,对赌协议逐渐为许多国内民营用于与外国私募股权投资者的投资协议中,各界学者对其也十分关注。从法律角度上看,对赌协议是一种无名合同,其与投资协议并非主从合同的关系,而是基于同一合同目的,属于一个框架合同的不同履行阶段。投资合同生效时对赌协议也生效,因此,对赌协议属于射幸合同而非附生效条件的合同。对赌协议并不违反等价有偿原则、股东共担风险原则,当事人之间也并不是名为投资,实为借贷,基于射幸合同的严格适法性,法律应明确规定对赌协议的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