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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我国“重实体轻程序”法律传统的影响,国土资源部门查处违法案件的相关实体性法律规定较为齐备,而程序性法律规定则所见不多,由此给国土资源部门的执法工作带来诸多不便。本文以案件处理阶段的行政处罚告知书下达时间和案件执行阶段的《责令停止土地违法行为通知书》的强制执行这两个程序性问题为切入点,简要叙述程序性问题的重要现实意义,以及当前存在实际问题,同时对其解决方法提出自己的拙见,以期引起各界的重视,更加关注查处土地违法案件的程序性问题,进一步完善查处土地违法案件的相关程序性规定,从而推动国土执法事业的有序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