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缓刑是一项重要的刑罚裁量和刑罚执行制度,我国刑法规定的缓刑,是指对判处一定刑罚的犯罪分子,在其具备法定条件的情况下,附条件地不执行原判刑罚的一种刑罚运用制度。它包括两种类型:一是一般缓刑;二是战时缓刑。相对一般缓刑而言,战时缓刑又可称为特别缓刑。无论是一般缓刑还是战时缓刑,它们的适用对象都需要具备一定的法定条件。审判机关根据其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认为适用缓刑确实不存在现实危险的,可以在宣判刑罚的同时宣告缓刑,规定一定的考验期,暂缓其刑罚的执行。若缓刑犯在考验期内没有发生法定撤销缓刑的情形,原判刑罚就不再执行;若缓刑犯在考验期内违反刑法规定的条件,就要撤销缓刑,并且要执行原判刑罚。根据刑法的规定,我国刑法理论一般都将缓刑视为刑罚的裁量制度,阐述的是缓刑的适用,而较少论及缓刑的执行,这也是我国刑事立法以及刑法理论的缺陷所在。没有矫正制度的缓刑是不完整的缓刑,应该说,矫正制度是现代缓刑的不可或缺的组成部分。本文就缓刑主要是一般缓刑的矫正制度进行一番探讨,以期对我国缓刑制度的完善能够有所裨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