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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现行矿业法规定了地勘成果有偿使用原则,但由于错误理解地勘成果的法律本质,导致地勘成果的权利义务不清、法律关系不明等问题。文章着重分析指出地勘成果的本质是兼具自为信息和再生信息的双重属性的特殊信息,现行制度将地勘成果等同于“物”的地质资料,是消弱制度功能的首要原因。并在总结国外地勘成果保护机制的基础上,从法律概念、保护范围、法律依据等方面提出完善我国地勘成果保护模式的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