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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承包经营权在性质上是一种典型的物权,而非债权.土地承包经营权由集体土地所有权转化而来,是一种应当被与所有权一样同等看待的物权,是一种相当所有权.土地承包经营权在法律属性上迥异于属于他物权的永佃权,不应当被简单的归入用益物权的行列.土地承包经营权相当所有权的法律属性决定了农民可以在土地承包经营权上设定与永佃权相当的次级承包经营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