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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一百余个犯罪在刑法中被规定单位可以构成之后,如何确定单位犯罪的追诉时效期限同样被提到了理论及实践工作者的议事日程上。目前的问题不在于是否应确定,而是应如何确定的问题,马克昌教授认为:"由于刑法第87条所确定的追诉期限是以表现为自由刑和生命刑的法定最高刑为标准的,显然只能适用于自然人犯罪,而不能适用于单位犯罪。"马教授认为,对单位犯罪的追诉时效期限应适用于其直接责任人员的追诉期限的做法是不可取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