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产财产法律问题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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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现行破产制度由于立法指导思想上的偏离及理论准备的不足,造成破产法存在许多问题。虽然这些不足通过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已经有所弥补,但仍不尽人意。表现在:行政公权力介入过多,社会保障体制缺乏,职工安置问题制约法院对破产案件的独立审理,债务人借破产之名恶意逃废债务的现象屡有发生,等等。[1]破产法在实际生活中已经失去作为独立法律程序的作用,破产法的“破产”已成为不争的事实。[2]破产财产是破产法中极为重要的问题,对破产财产的科学界定,直接关系到破产程序的继续进行与否,关系到债权人的受偿利益。历来是国内外法学界热衷研究的话题,并已取得了丰硕的理论成果。自上世纪80年代,英、美、法、德等国纷纷修改自己的破产法。其中最重要的一点就是在破产清算中尽可能扩大债权人的分配数额,采取措施,防止破产财团出现小足。[3]我国破产法及司法解释关于“破产财产”的规定,简单粗糙,逻辑混乱,语义含糊。其与被誉为“百年经典”的德国破产法、“灵活见长”的美国破产法相差何止毫厘。因此,审视我国经济生活现实,合理移植国外先进破产法制,使市场主体平等地受到统一破产法典的规制,便是破产立法的基本方略。本文正是基于此种目的,以破产财产制度为主线,结合其它法律制度,从多个层面去探讨破产财产出现的法律问题。其理论和实践意义有以下两点:(1)为新破产法的制定提供一些建议。(2)为司法实践提供界定“破产财产”范围的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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