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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社会的发展,风险社会的出现及其程度的不断加深,好撒玛利亚人法所彰显的济贫解困功能日益明显。近年来频频遭遇见危不助、见死不救的冷漠,社会人际关系淡化,彼此间关J坏和信任匾乏。为此,既需要通过教育而进行道德重塑,同时更需要借助于法律规范的强制力对当事人的行为进行引导和矫正。因为单凭人们的道德与良心,恐怕难以扭转当下见死不救的社会风气。好撤玛利亚人法的设定既是理论问题,又是实践问题。在设计制度时,不仅需要考虑设计的合理性和科学性,而且更应注重该制度在我国的适用性和可接受性。因为“法律必须被信仰,否则它将形同虚设。”通过厘清好撒玛处亚人法的嘴矢,梳理两大法系好撤玛利亚人法的立法演变,认识共同经历和发展起来的社会现象,好撤玛利亚人法已为各国决策者在法律制度设计和实施方面的持续努力和不断尝试,所有这些,均为我国法律改革提供实证素材。笔者认为,我国应当作好撤玛利亚人法的相应立法,为人们设定一定的危难救助义务:行为人知道他人人身正处于危险境遇,能够帮助并且帮助不会损害到自己或第三人利益时,行为人应当采取积极措施帮助、援助他人以摆脱危难或困境。对于不履行危难救助义务或者救助不当的人,除非存在免责事由,否则应当给予相应的法律制裁。